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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媒體自由標籤: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港區國安法蘋果日報黎智英獨媒報導法庭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重光團隊李宇軒陳梓華囚車到達法院時(獨媒報導)現年78歲的黎智英,判囚20年的刑期是如何得出?認罪的6名高層,何以有不同刑期?判詞交代了量刑考慮,首先3名指定法官認為案情屬「罪行重大」,量刑硬性規定在較高「層級」,即10年至終身監禁;各個被告早就知悉串謀計劃,他們的角色積極而廣泛,因此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控罪,三法官一律將各被告的刑期起點定位15年。在15年起之上,法庭對各被告有不同「微調」。指定法官稱黎智英是案中主腦,即串謀計劃的背後推手,有加刑因素,在考慮其健康狀況和整體罪行嚴重性後,判刑20年。替控方作供的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的陳梓華和李宇軒,除了三分一認罪扣減外,亦獲《國安法》33條下「從輕減刑」,得到最終刑期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不等。至於認罪但沒有作供的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就只獲得三分一扣減,最終判處10年監禁。黎智英(資料圖片)「罪行重大」如何理解? 法官認同用「常理」有關國安法29條「勾結外國勢力」的刑罰條文,寫法是分兩個量刑層次,可以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屬「罪行重大」,則處10年至終身監禁。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及李素蘭首先在判詞確立兩層量刑的原則,以及《國安法》33條下,可以將量刑由較高層下降至較低層。另外法官認為,《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國家安全,若涉及勾結外國勢力而危害國家安全,會被視為較嚴重,而且有更重判刑。至於如何理解「罪行重大」,三法官指《國安法》下沒有法定釋義,但同意控方指應用「一般常理意思(ordinary and natural meaning)」。具體考慮的因素,包括了當時的社會氣氛、犯案手法例如措詞和平台、犯案次數長短、罪行規模、是否預謀犯罪、有否涉及武力、涉及人數、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以及罪行對香港特區或中國帶來的實際影響或潛在影響。辯方在求情時力陳,法官在考慮量刑層級時,須在考慮被告確實行為後才決定層級。辯方舉例,若認為被告罪責較輕,即使案件整體屬「罪行重大」,也應處較低3至10年監禁。罪責若各異可判不同刑期 惟官指各人角色積極廣泛三法官在判詞稱辯方指出的觀點重要,因為可能涉及被告可否得到認罪的三分一扣減,而且亦涉法律議題,若被告對串謀計劃知悉不多、在串謀計劃有不同角色,到底罪責是否相同。三法官稱知悉相關案例,法庭可以因應被告在串謀案件中的不同罪行,而對各被告有不同判刑;但同一時間三法官指,有案例列明,即使被告在串謀案件中「微不足道(insignificant)」,也不是求情因素。在蘋果案的串謀罪行當中,三法官指黎智英毫無疑問是主謀,理應有較重罪責,而其他被告的罪責的確相對難分辨,不過在裁決書中,法庭認為各被告角色積極而廣泛。嚴重之處:犯案時香港未從動盪恢復、制裁至今仍生效結論是,毫無疑問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屬「罪行重大」,當中有7項考慮,包括指罪行發生期間,香港尚未從「反修例運動」的動盪中恢復、串謀犯罪使用了具有眾多本地和海外讀者的平台、犯罪明顯有預謀、有多次犯罪行為,而外國顯然考慮了「重光團隊」的建議而對香港進行制裁,該些制裁至今仍未移除。法官補充,雖然「重光團隊」並非外國採取制裁的唯一原因,但肯定是其中一個促成因素;若有人認為兩者無關,實在是不切實際。三法官將案中所有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被告,刑期一律定於15年作為起點。不屬「超級告密者」 不獲50%以上扣減法庭首先處理黎智英的整體刑期。判詞指他是案中主腦和整個串謀計劃的幕後推手,將他的刑期加至18年,因為其高齡、健康狀況及單獨囚禁等因素相加,考慮其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酌情扣減2年1個月,但亦因法庭認為黎干犯了「嚴重和重大罪行」行為,以及總刑期的原則,最終調整至20年刑期。至於案中曾替控方作證的「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他們獲控方確認可獲《國安法》33條從輕處刑的原則。部分被告曾提出自己符合「超級告密者」條件,可以獲得50%甚至更多減刑。不過三法官不接受各人屬「超級告密者」。張劍虹(資料圖片)陳沛敏(資料圖片)楊清奇(資料圖片)陳梓華扣最多 稱英國出生難返英國 獲官同情就張劍虹的個案,法庭接納他具有正面良好品格,因為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500萬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亦向其他慈善機構捐出180萬至190萬元。連同其他求情因素,刑期是6年9個月同樣地,陳沛敏亦因蘋果慈善基金工作有貢獻,法庭同信她有正面良好品格,總刑期是7年。楊清奇因為認罪和協助控方,獲得法庭7年6個月扣減,因為其「家庭狀況」,法庭稱以人道理由再減3個月,7年3個月。李宇軒(資料圖片)至於「重光團隊」的李宇軒,法庭指他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從內部人士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oght for Freedom」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的工作和活動提供了詳盡和重要證供,總刑期是7年3個月。陳梓華的證供亦對定罪非常關鍵。法庭稱,留意到本身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的陳,對於返回英國有疑慮,因有某些「同謀人士」仍於當地在逃,決定酌情減至6年3個月。林文宗(資料圖片)羅偉光(資料圖片)而案中判刑僅次於黎智英的,是三名認罪但沒有作供的高層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判詞指,「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得到慣常認罪三分一扣減,至10年監禁。法庭又強調稱,10年監禁已是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案件編號:HCCC 147/2021, HCCC 51/2022 & HCCC 52/2022